助學貸款需要的條件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須 知 (94年6月)
一、 申貸條件:
(一) 就讀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
(二) 學生本人及其他依教育部規定應查核其年所得者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詢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佈);或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但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三) 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者。但保證人如為父母,僅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且雙方已同盡納稅義務者,得為保證人。
二、 應備文件:
(一) 學生及保證人之身分證、印章(親簽亦可)。
(二)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及連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三) 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及註冊繳費通知單、
三、 保證人:
(一) 申請借款學生為未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l 由父母雙方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
l 如父母係在婚姻存續狀態,其中一方因故不能行使親權,需出具證明文件後由另一方單獨擔任連帶保證人。
l 如父母不在婚姻存續狀態者,應由親權人(即監護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l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倘法定代理人變更,無須另訂增補約據。
(二) 申請借款學生為具完全行為能力(含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l 原則由父母其中一方或配偶擔任保證人,如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作保,需附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
l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如更換連帶保證人,應訂定增補約據。
四、 申貸手續:
(一) 申辦學生須一律登入本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網址:https://sloan.bot.com.tw),填寫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列印後持往本行任一家分行(簡易型分行除外)辦理簽約對保手續。
(二) 簽約對保期間:上學期為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下學期為每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底。
(三) 簽約對保方式:每一教育階段【高中職、二專、二技、大學醫學系、大專技院校、研究所各為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學生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保證人)或保證人攜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及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印章﹑國民身分證﹑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及註冊繳費通知單等相關證件﹐於簽約對保期間內﹐前往本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簽約對保手續,註冊時持經本行蓋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並將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三聯妥為保存,以便第二次以後辦理時確認該教育階段已簽約。
(四)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由學生攜帶身分證、印章(親簽亦可)、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三聯、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及連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及註冊繳費通知單,親送本行各營業單位收件蓋章取得撥款通知書第二、三聯即可,不必再辦簽約對保手續,連帶保證人等亦無需一同前往。註冊時持經本行蓋章之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
(五) 保證人如無法親赴銀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可以授權或委託他人辦理。(被授權人應持蓋有印鑑章之授權書或委託書,並検附該6個月內之印鑑證明。)
五、 貸款額度:參考教育部所核定各校收取費用(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平安保險費、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較高標準者再酌予加成訂定【其中高中職為30萬元,專科、技院校(含二專、五專、二技及研究所)為80萬元,醫學院系為150萬元】。如因學雜費調漲或就學時間延長致額度不敷使用者,本行得逕行調整額度,但應將調整後之額度以公文通知借款人。
六、 貸款金額之範圍:
學雜費。
實習費。
住宿費: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書籍費: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新台幣壹仟元整;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每學期新台幣參仟元整。
學生平安保險費:依實際繳納金額。
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凡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者,不得申借。但享受半公費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者,得申借扣除公費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七、 還款及異動: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時即主動檢附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繼續升學現階段之學生證,或服義務兵役之在營證明,或教師實習證(畢業後進修教育學分者不得申請)】通知承貸銀行【備註:90學年度上學期(含)以前借款者,因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等,除上述證明文件外,應另檢附延期清償申請書(請向本行各營業單位索取或自本行網站下載)】,倘怠於申請延期或通知,以致逾期後方始申請者,應繳清自逾期至回復正常期間之本息。其償還期、償還方式及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 償還期計算方式:
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完兵役後償還。
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出國、留學定居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
就讀在職專班之借款,應於畢業後即按月攤還本息。
(二) 償還方式: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以一年計,以此類推,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自付。
1、 87學年度(含)以前辦理之貸款,每一學期貸款,於1年內分2期每半年一次,平均攤還本金,及繳交所攤還本金自借款日起至還款日止之利息,依序清償至還清所有貸款本息止。
2、 88學年度以後辦理之各筆貸款,彙總為一筆,並按每一學期貸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合併計算應分期償還總期數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3、 同時有87學年度(含)以前及88學年度以後之貸款者,遇有相同之還款日時,應同時繳交2筆貸款本息;或於應還款日前申請按每一學期貸款,於1年內分2期每半年一次之方式償還。
4、 跨行辦理者,可檢附他行之貸款證明申請合併計算還款期限。【例如甲學生向台北富邦銀行訂借6個學期貸款,另向本行訂借4個學期貸款,本行還款期限原為4年(按月攤還者共計48期),甲生可持台北富邦銀行之貸款證明向本行申請合併計算還款期限為10年。】
(三) 利率:
按教育部與銀行協議訂定之利率計算,目前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即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5%)計算。每三個月(2.5.8.11月/1日)調整一次。
(四) 利息負擔及計算方式:
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目前為114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於借款人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於借款人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教育主管機關負擔半額,另半額由借款人於銀行撥款日之次月一日起自行支付;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但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借款人,應自本行撥款日次月起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利息。
(五) 繳款方式:
1、 現金繳納:至本行任一營業單位臨櫃繳付。
2、 匯 款:可至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會辦理電匯。
解款行:臺灣銀行(承貸分行)
帳 號:就學貸款帳號
收款人:借款人姓名
匯款人:匯款人姓名
備註欄:借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額外還本金額。
3、 申請本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後於網銀繳交。
4、 於本行開戶,申請授權自動扣繳,於帳戶內存放足夠扣繳之金額,由存款行自動按月扣償。
八、 已屆還款期,前一年平均月收入未達2萬元,或當年度係低收入戶之展延措施:每次申請展延期限為一年,最多以三次為限。
(一) 於首次應還款日前申請者:本息緩繳一年。展延期間之利息由政府負擔。
(二) 已開始還款之申請者:本金緩繳一年。展延期間本金緩繳,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按期繳納。
(三) 申請人應檢具稅捐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首次應還款日前申請者,應另附就職證明)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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